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湖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8-11-24 17:01:27

平湖市人民政府文件

平政发〔2008〕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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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平湖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钟埭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日

平湖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节约资源,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促进建筑施工现代化,防止噪音和粉尘污染,改善我市环境质量,根据省经贸委等四委厅《转发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和《嘉兴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法》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境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砂浆生产、经营、运输、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市发改局是本市发展预拌混凝土(砂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设立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公室,与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合署办公。

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发展预拌混凝土(砂浆)的法规、政策,负责预拌混凝土(砂浆)在本市的推广和应用;

(二)规划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的布点;

(三)协调解决发展预拌混凝土(砂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市规划建设局、工商局、环保局、公安局、交通局、审计局、财政局、经贸局、质监局、城管局、招管办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凡具备预拌混凝土运输车通行条件的房屋建筑、构筑物、道路、桥梁等建设工程,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其他建设工程也应当积极使用预拌混凝土。

2009年1月1日起,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平湖经济开发区、独山港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应当积极推广使用预拌砂浆。2009年7月1日起,本市范围内建设工程应当全面使用预拌砂浆。

第五条  对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工程,市项目审批部门应将批复文件抄送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对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工程,市规划建设局在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
    在施工许可证上注有“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工程,严禁水泥、沙石料进入施工现场。

第七条  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工程,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市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办公室会同市规划建设局等有关部门踏勘同意,方可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一)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混凝土(砂浆)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且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应符合环境保护和市容环境卫生规定。

第八条  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建筑工程,设计、建设、施工单位在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编制预算(标点、标函)时,均应当把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予以注明。工程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有关资料应纳入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档案。

预拌混凝土(砂浆)的价格信息由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月公布。

第九条  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质核准手续后方可投入生产。

建设、施工单位违反规定进行现场搅拌,或未按规定办理资质核准手续生产预拌混凝土(砂浆)的,监理单位必须及时予以制止,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责令其停工,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  购买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工程建设的要求,核验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的资质等级证书。不得购买无证或不具备资质等级生产企业的预拌混凝土(砂浆)。

第十一条  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必须使用散装水泥,特殊情况需使用袋装水泥的,应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缴纳发展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凭购买预拌混凝土(砂浆)发票(影印件)及送货单、决算单向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办理预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结算手续。

第十三条  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提供与技术要求相符的试验报告单。

第十四条  预拌混凝土必须以现场制作的试块作为单位工程混凝土强度的评定依据。预拌混凝土试块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预拌砂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预拌砂浆技术规程》等有关技术标准。如发现质量问题,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必须及时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不得隐瞒。因预拌混凝土(砂浆)质量造成事故的,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签订供需合同,注明供应数量、设计标号、等级、起讫日期、价格和其他技术参数、付款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做到施工现场道路平整、畅通,为混凝土(砂浆)的运输、使用,提供照明、水源设施和其他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搅拌运输车辆、砂浆运输车辆和运输泵车为工程特种车辆。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应给予办理控制路段的通行手续,保证工程正常施工,并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砂浆)运输车辆的监督,防止超速超限超载。

第十七条  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加强对预拌混凝土(砂浆)运输车辆的管理,确保行车安全,禁止沿途撒漏。车辆应在环保部门允许的场内冲洗,不得将冲洗后的污水直接排入下水道和河道内。

第十八条  对违反预拌混凝土(砂浆)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25日市政府发布的《平湖市预拌混凝土管理办法》(平政发〔2003〕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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