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处理18项到期政府性基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2008-09-28 10:13:06

财政部关于处理18项到期政府性基金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函[20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002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公布保留的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33号),规定农网还贷资金、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港口建设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铁路建设基金、铁路建设附加费、国家蚕丝绸发展风险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中央对外贸易发展基金、库区维护建设基金(包括库区维护基金、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移民扶助金)、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基金、帮困基金、能源基地建设基金、水资源补偿费、电源基地建设基金等18项政府性基金政策(以下简称18项基金)于2005年底执行到期。为妥善处理18项基金,财政部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地方和企业的意见,与有关方面进
  行了沟通和协商,并对反馈意见进行了认真研究。经国务院批准,现就18项基金的有关处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陕西省帮困基金政策执行到2005年12月31日,从2006年1月1日起停止征收该项基金。
  二、鉴于其余17项基金情况比较复杂,一些问题尚须进一步研究,故将其原有政策执行期限延续至2006年底。
  三、财政部将继续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并对上述17项政府性基金进行更加深入的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国务院,待国务院批准后按新政策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〇〇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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