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精神,根据浙散办[2011]41号文件精神,我办采取多种举措,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行政执法工作。一是强化学习。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将文件和学习材料印发给各工作人员,并进行讨论,切实统一认识,形成合力。二是现场执法。本着宣传教育为主,提高认识,推动应用的原则, 11月28日对金东经济开发区在建的其中4家企业进行了“禁现”行政执法。主要检查在建工程项目是否应用预拌砂浆和预拌混凝土,对少用、不用的工程当场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写出立即改正的书面承诺。本次检查共发出改正通知书2份,并进行跟踪督查。三是建立长效机制。通过这次学习和现场执法,进一步积累了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行政执法工作的经验,为我办进一步做好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推进城市建筑节能减排工作等打下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