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实施

2011-06-10 01:34:43

 

近日,广东省省长黄华华签署了第156号省政府令,正式颁布下发《广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规定》。《规定》对广东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混凝土预制构件的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和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发展与应用、法律责任等均作了明确说明。《规定》于今年5月1日施行,原《广东省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规定》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加强对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和应用的监督管理。各级散装水泥管理办公室(散装水泥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和应用的具体监督管理。

《规定》指出,广东省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公安、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环保、水利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发展和应用的相关工作。

《规定》要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在政策和资金上支持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混凝土预制构件的发展,促进散装水泥在农村的应用,重点扶持水泥生产、销售企业在农村建立散装水泥销售点,鼓励农村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提高农村散装水泥使用率。《规定》还要求,广东省各级政府要根据当地情况,划定禁止使用袋装水泥、袋装预拌砂浆和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现场搅拌砂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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