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混凝土是工程建设中重要的主材,在工程的垫层、梁、柱、现浇板等方面是必不可少的工程建设材料。实务中,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时都会与商品混凝土企业(搅拌站)产生业务上的联系,购买工程建设所需的商品混凝土。
笔者在给商品混凝土企业做法律顾问和代理案件时,经常会遇到混凝土工程实务中普遍存在的一种情况,这让许多商混企业的老板苦不堪言。什么情况呢?说白了还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拖欠混凝土工程价款。
根据我国现在的工程建设“潜规则”,在整个工程建设中,业主“最大”,他似乎主宰着一切,最根本的就是因为他掌握着工程款的支付权,这是一切问题的核心和源头,一切问题便从这里派生。分析施工单位为什么会拖欠下游单位的款项,只要把整个“工程建设链”梳理一下,便会找到答案。业主处于链条的上游,他作为发包人,在把工程发包出来的过程中,由于目前“僧多粥少”的买方市场下,他处于优势地位。
于是,处于中游的施工单位在“接招”时,为了分一碗粥而又不得不朝着所谓“合理低价”的方向走,经常性地低标中标。如果就是如此也就罢了,而现实中预付款制度不完全能够得以实施,施工单位又往往垫资施工,企业管理费、利润暂且不论,但施工最重要的工、料、机却是必须面对且必须解决的问题。
于是,问题由上游转移到了中游。施工单位的经济来源全维系在进度款和结算款的支付上。考察现实中的情况,只要是进度款支付不畅、结算款拖延支付,下游企业被拖欠的命运就是毫无疑问的。这是一个奇怪而有意思的现象和循环,上游拖中游,中游拖下游。颇有点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的感觉。作为工程建设主材的商品混凝土如果作为甲供也就罢了,但很多情况下商品混凝土都是乙购。所以施工单位与商混企业签定合同时,往往是纸面上的付款时间确定而现实中的付款时间完全不确定。什么“结构封顶”、“收到进度款”、“甲方支付后”等等语言文字是司空见惯的表述和“顺理成章”的规则。
然而,只要施工单位一天不向商混企业支付款项,商混企业就会承担一天的风险和损失。现实中存在的情况是业主的确没有向施工单位付款,而根据施工单位与商混企业的合同,施工单位又已经甚至早就应该向商混企业付款。于是,纠结产生了,商混企业要钱来了。而施工单位也感觉自己很冤:“我不是不付,我也没得到啊,你们公司我是付得比较好的了,已经付到70%以上,其他的我还没给他们办呢。”这是商混企业催款时施工单位说得最多的一句话。应该说,施工单位没有说假话,也应该说,商混企业没有义务采纳施工单位的理由。因为老百姓常说“ 一码归 一码”,法律上的术语叫做“合同相对性”,我商混企业只认施工单位,至于你施工单位什么原因我不管。
但是,现在笔者要给商混企业说的是,这种情况下,也可以管。笔者在给商混企业代理案件时,就成功运用这个方法解决了一家施工单位拖欠商混企业近两年的100多万元混凝土工程款。其实这个方法并不神秘,就是运用《合同法》上所说的“代位权”制度。
代位权、撤销权是《合同法》赋予债权人的两大保全权。是《合同法》在实务中的创新规定,它突破了传统合同制度的相对性,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扩张性保护,只要运用得好,在很大程度上非常有利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那么什么是代位权呢?《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这就是法律制度上的代位权。当然,由于代位权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理,理论界理论问题很多,姑且不论。
从实务运用上来看,由于业主拖欠施工单位的工程款而导致施工单位无力支付商混企业、建材企业等下游企业的款项,下游企业直接找施工单位往往不奏效,因为施工单位的确没钱。怎么办?在这种情况下,商混企业、建材企业等下游企业可以和施工单位协商,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这样,既利于施工单位工程款的支付,也利于下游企业债权的实现,最终达到三方债权债务的消灭,对三方都是好事。笔者接办的一个商混案件就是这种情况,当时,施工单位在开发商处尚有未拿到的近500万工程款,但无力支付商混企业的混凝土工程款,因为拖欠了近两年,所以商混企业委托本人起诉。本人接案后,经过调查了解,摸清情况后,采取代位权的思路,成功从开发商处为商混企业争取到了拖欠的工程款。
因此,结合实务中的成功经验,建议商混企业等下游企业在发生上述情况下,可以考虑行使代位权以保全自己的债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