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建设独立董事对《关于变更商品混凝土生产网点建设项目伊宁搅拌站实施主体的议案》的意见

2010-06-01 14:37:11

    西部建设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新疆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十二次董事会议的《关于变更商品混凝土生产网点建设项目伊宁搅拌站实施主体的议案》,我们认真阅读相关会议资料,并对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将商品混凝土生产网点建设项目伊宁搅拌站的实施主体变更为伊犁新疆西部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适应公司长远战略发展的需要,有利于内部目标绩效的考核,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内容和方向均保持不变,不影响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公司变更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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