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生产再生沥青混凝土可免增值税

2010-05-04 14:45:54

  政策为加快建设低碳型城市,支持钢铁、石化等支柱企业开发运用新技术,发展循环、绿色经济,我市将及时兑现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环保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给予相应的免征、即征即退等增值税优惠。

  解读企业如果生产下列产品,是可以列入免征增值税范围的,如污水处理劳务、再生水符合《再生水水质标准》的;以废旧轮胎为全部原料生产的胶粉、胎体100%来自废轮胎的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如砌块、陶粒、墙板、防火材料等。列入即征即退增值税范围的有,工业废气生产的二氧化碳产品,垃圾(沼气)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热力,废旧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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