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推进行业结构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山东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任务目标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散装水泥,是指不用包装,直接通过专用设备出厂、运输、储存和使用的水泥;所称预拌混凝土,是指由水泥、集料、水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所称预拌砂浆,是指由水泥、砂以及所需的外加剂和掺合料等,在搅拌站按一定比例计量、拌制后,通过专用设备运输、使用的拌合物。预拌砂浆包括干混砂浆和湿拌砂浆。
(二)市经信委根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发改、住建、财政、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全市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规划,并由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根据全市规划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在县城率先实现禁止现场搅拌,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到中心城镇和农村。
(四)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包括粉磨站和配制厂),其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已建成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通过技术改造、增加设施设备等方式,逐步提高散装水泥发放能力,并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
二、工作要求
(一)积极推进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工作的开展。认真落实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和农村推广散装水泥工作的通知》(德政办发明电〔2010〕13号)文件精神,精心组织,严格要求,扎实推进禁止现场搅拌工作的开展。
(二)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应取得《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资质证书》,根据资质等级规定的范围,严格按照质量管理规程组织生产,确保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符合质量要求。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三)建设单位(建设工程)自竣工之目起30日内,凭工程结算及购进水泥的原始凭证、预交专项资金凭证等材料,到有关单位办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清算手续,预交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实行多退少补。建设部门违反规定,在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区域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由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是政府性基金,要加大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征收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减免、批准缓缴散装水泥专项资金,不得改变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对象和征收标准。各建设单位和水泥生产企业要按时、足额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五)积极做好农村散装水泥推广工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要紧紧围绕建材下乡、新农村建设规划,制定推动农村散装水泥发展的政策措施。要充分利用水泥生产企业、水泥销售网点、水泥制品企业等资源,合理布局,逐步建立完善农村散装水泥现代物流配送体系。
(六)加大宣传推广力度。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户外广告等媒体和渠道,向全社会积极宣传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对节能减排、保护环境、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建设成本的重要意义。要通过示范工程、召开示范项目现场会、组织施工技能培训等方式,努力扩大社会影响,提高使用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鼓励科研教育机构、企业和个人进行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技术和配套设施设备的科研开发。
(八)发展散装水泥、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是节能减排的重要技术措施,应把发展散装水泥的散装量、散装率列入节能减排考核内容。
(九)水泥、预拌混凝土、砂浆生产企业和水泥制品企业,应按照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对散装水泥统计的有关规定,向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时报送散装水泥生产和使用统计报表,不得拒报、虚报和瞒报,并保证报表的真实、完整。
三、组织领导
(一)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承担散装水泥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预拌砂浆生产企业的备案初审及上报和日常管理工作,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二)市经信、发改、公安、财政、交通、住建、审计、环保、统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的相关工作。住建部门应将“禁现”工作纳入日常的执法检查范围,在建筑设计、项目招标、工程验收等环节加强监管。住建部门、散装水泥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禁现”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单位,依法予以处理。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对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目标和措施,促进散装水泥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