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扬州市预拌砂浆计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2011-09-27 13:12:58

扬建价〔2011〕16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及《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通告》等有关规定,对本市预拌砂浆计价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从2011年1月1日起,东至廖家沟、壁虎河,南至长江、夹江,西至扬溧高速,北至扬溧高速、槐泗河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按预拌砂浆费用列入。

二、属于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工程建设项目,如因特殊情形需按现场自拌计价的,在招标控制价备查和工程结算价备案时需提供市散装水泥办公室备案证明材料。

三、建设项目招投标中投标人应参考预拌砂浆市场指导价,将使用预拌砂浆的费用列入投标报价。直接发包的工程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将使用预拌砂浆费用纳入工程造价,签订承发包合同。

四、预拌砂浆计价方法按《关于扬州市建筑工程使用预拌砂浆调整相关计价定额的通知》(扬建价〔2009〕30号)执行。

五、对于按实结算的工程项目,应按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约定的预拌砂浆价格、预拌砂浆和水实际配合比、预拌砂浆比重进行结算,未约定的按施工期间《扬州工程造价管理》中的预拌砂浆指导价执行。

六、传统建筑砂浆是按材料的比例设计的,而预拌砂浆是按抗压强度等级划分的,为方便工程造价人员计价,现给出预拌砂浆与传统砂浆对应关系供参考。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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