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武汉市人民政府颁布了《武汉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办法》(第217号,以下简称《办法》)。市商品混凝土管理站负责人就《办法》回答了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
问:制定《办法》的必要性是什么?
答:(一)与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相比,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所带来的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效益的状况严重制约着我市经济、环境的发展。按近 几年来我市每年平均使用预拌混凝土量2000万立方米计算,每年可节约水泥52.7万吨,水656万吨、电3164万度、煤3.4万吨、沙石221万吨、 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约53万吨。预拌砂浆也有着同样的优势。由此可以看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应用对于城市经济建设、文明建设及降低资源消耗、环境保 护等有着重大意义。
(二)2007年12月14日,国务院批准武汉城市圈成为全国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基于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优越 性,大力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是我市“两型”社会建设的迫切需要,是我市建筑业尽快形成有利于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机制,加快转变经济发 展方式,推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切实走出一条有别于传统模式的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新路的重大举措。
(三)2003年,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联合颁布了《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2003】341号),武 汉市被列为全国124个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城市之一。2007年,商务部、公安部、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环保总局联合颁布《关于在 部分城市限期禁止施工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武汉市被列为全国第二批33个禁止现场搅拌砂浆的城市之一。为此,武汉市 出台了相关文件大力推广应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但原文件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一是原文件只对7个中心城区和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提出禁止现场搅拌 混凝土的要求,与国家四部委要求我市所有城区均需“限期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的要求不相适应;二是原文件只是一个规范性文件,不能设定处罚条款,其法律效 力不高;三是原文件没有厘清预拌混凝土的质量责任,质量管理措施不够明确。
基于上述原因,为了全面落实国家“禁现”政策要求,进一步巩固预拌混凝土推广应用成果,进一步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完善监督管理,制定和出台政府规章是非常必要的。
问:《办法》中职责分工?
答: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市商品混凝土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销售、使 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建设工程中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同时,为强化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办法》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进行了细化。
问:《办法》对生产监管有哪些新举措?
答:一是《办法》中规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的设立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站点建成后,生产 企业应当依法申报资质或者备案。为节约城市土地资源,确保人口居住密集区域的环境,规定我市三环线以内、居住区(包括学校、医院等人口居住密集的公共场 所)及风景区周边500米以内,不得设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对于上述范围内已有的生产站点,应当逐步关闭或者外迁。
二是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资质动态管理;对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实行备案管理。
三是对生产企业的质量行为管理方面,《办法》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严格把好质量监督关。例如,规定生产企业必须配备专项试验室和专业技术人员;对进 厂原材料要进行取样、存样、检验和验收,检验和验收资料存档备查。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得使用;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方可出厂,检验结果存档备查;进入施 工现场,必须进行交货检验。交货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等,来确保产品质量,保证施工安全。
问:《办法》对销售和运输管理有什么要求?
答:一是销售管理方面,《办法》明确规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商混管理机构报送生产量、销售量等有关统计报表,并办理销售 合同备案手续。通过备案,掌握全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销售状况,引导生产企业公平合理竞争,杜绝以牺牲产品质量为代价的无序竞争现象出现。
为了保障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质量,对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的生产企业在本市销售产品的,要求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产品应当达到行业产品技术规定的质量要求,并经具有合法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避免不合格产品流入我市建筑市场,影响建筑工程质量。
二是运输管理方面,由于我市目前基础设施建设处于高峰期,道路交通比较拥堵。为此,《办法》明确规定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运输单位应当使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保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运输过程中应按照公安交管部门规定的区域、路段和时间通行。
问:《办法》中的使用监管?
答:一是使用范围,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部委关于限期禁止现场搅拌的要求,结合我市的实际状况,本《办法》进一步明确地界定了我市预拌混凝土和预 拌砂浆推广应用的行政区域,确保规定和国家的要求一致。另外《办法》也对因特殊原因确需现场搅拌混凝土或砂浆的情形给予了明确界定,并规定对擅自现场搅拌 的行为有权予以处理。
二是使用的具体规定,规定设计单位在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注明所使用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性能指标,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施工图 设计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证明;施工单位应当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生产的预拌混凝土和经检测合格的预拌砂浆,并且为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进场使用 提供照明、水源等必要条件;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反规定现场搅拌或者使用不合格产品的,应当予以制止;无法制止的,应当及时 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三是《办法》规定,未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建设工程,其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按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问:管理部门如何加强监管,确保《办法》的顺利施行?
答:(一)加大宣传力度,力争应知尽知。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武汉建设网、中国武汉建设信息网和武汉混凝土网对《办法》进行全面、深入地宣传,使社会各界认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有利于环境保护、有利于文明施工、有利于提高工效、有利于节能降耗的优点。
(二)加强业务与执法培训,分期举办生产企业、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及管理人员培训班。积极组织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推广应用技术研讨和经验交流,努力提升行业人员业务水平和执法水平。
(三)完善配套措施,制定与《办法》相适应的实施细则和操作程序,从而让《办法》更具操作性,使推广应用工作落到实处。
《办法》的出台,为我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我们将以贯彻落实《办法》为契机,加大执法力度,大力推进我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发展和应用步伐,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