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经南丰县政府研究同意,于4月27日出台了《南丰县贯彻落实〈江西省促进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颁布实施,对规范南丰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工作,促进南丰县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细则》明确了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发展散装水泥和推广使用预拌混凝土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二)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具体组织实施;(三)按规定组织实施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四)组织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发展工作中的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促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五)负责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生产经营统计,组织办理江西省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的申报工作;(六)协调有关发展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实施细则》规定:从2011年6月1日起县城规划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白舍、市山、莱溪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在2011年12月1日后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其余各乡(镇)政府所在地的建设工程在2012年6月1日后禁止使用袋装水泥、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实施细则》规定:在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区域内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框架式结构按足额所缴金额的70%返退专项资金;砖混结构按足额所缴金额的50%返退专项资金;未全部使用的,不返退专项资金。在禁止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区域外全部使用散装水泥的建设工程,全额返退专项资金;部分使用,并且散装水泥使用量达70%以上的,按实际使用比例返退专项资金。
《实施细则》规定:设立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或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应当符合本县预拌混凝土搅拌站布点方案,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立项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足额缴纳专项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