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经济开发区、袍江工业区、镜湖新区建设局(建管办),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
商务部、公安部、
建设部、交通部、质检总局、
环保总局《关于在部分城市取期
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工作的通知》(商改发[2007]205号)精神,推进和规范市区
预拌砂浆的应用和管理,确保预拌砂浆的质量,经研究,决定对市区(含各开发区)预拌砂浆实行推广应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绍兴市区建筑工程中推广应用的预拌砂浆,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并通过绍兴市建筑业管理局的评估认可,取得相应的《绍兴市预拌砂浆产品推广证书》和《绍兴市建筑材料应用登记通知书》,未取得《绍兴市预拌砂浆产品推广证书》和《绍兴市建筑材料应用登记通知书》的产品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二、申请《绍兴市预拌砂浆产品推广证书》的生产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经济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
2、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要求,质量保证体系和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完善;
3、生产设备应当是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推荐或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具有《产品鉴定证书》的设备。年生产能力在15万吨以上。
4、检测设备必须满足质量控制和产品自检要求,并配备专职检测人员。
三、申请《绍兴市预拌砂浆产品推广证书》时,应提交《绍兴市建设科技推广项目申请表》一式二份,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一份,请装订成册):
1、企业概况(产品样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注册商标证书复印件。
2、项目研究开发试制总结报告。
内容包括: